验收建筑工程质量样板的性质与作用
(一)强制性条文的性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系列标淮中所含的强制性条文是与发达国家的技术法规杯接轨的相关法规,是将自接涉及建筑工程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技术请求,用法规的方式规则下来,在工程施工中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具有鲜明的强制件。不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就是违法,就要受到相应处罚。
(二)强制性条文的作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系列标准中所含的强制性条文,具体如下作用:(1)为建立新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奠定了基础。改变了以往**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强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方式,实行了行政管理和技术规定并重的质量管理模式。(2)为保证工程质量提供了法律武器。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条文为依据,对业主的行为进行严格规范,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规定为质量责任主体,并将其在参与工程建设过程中易出现问题的重要环节作出了明确规定,依法实行责任追究。(3)为改革工程建设标准体制奠定了基础。建立以验收规范为主体的整体施工技术体系(框架体系),辅以企业实施和**监督依据明确的强制性条文,从而形成了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体制,将我国工程建设的技术法规体系与国际惯例接轨。